楚雄州2026年民兵常识教育
发布时间:2026-03-08 10:34:24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0 【 字体:大 中 小 】
民兵是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民兵工作条例》第2条“民兵是中国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中国民兵,是中国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兵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我们的国防是全民的国防”。
(二)坚持“劳武结合”是我国民兵履行使命基本模式;首先,民兵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其次,民兵具有普遍性。第三,民兵具有军事性。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由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国防义务是法定义务、法律义务,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其落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兵建设,积极主动加入民兵组织。”
1921年中国成立后,非常注意在工农革命运动中建立自己的武装力量——工人纠察队和农民自卫军。
1925年1月,中国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普遍组织农民协会、发展农民自卫军。同年3月,在中国的南部和中部,特别是广东、湖南、湖北、福建等地,普遍组织了农民协会,建立了农民自卫军。
1927年,在著名的《湖南农动考察报告》中就曾明确提出:“推翻地主武装,建立农民武装”的革命口号,高度赞扬了农民梭镖队“是使一切土豪劣绅看了打颤的一种新起的武装力量。”秋收起义创立了第一支工农革命军,并发展了群众性的武装组织---赤卫队和少年先锋队,建立了红色革命根据地。在中国的领导下,中央苏区和各个革命根据地普遍建立了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赤卫队,人数最多时达到250万人。抗日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组成了主力军、地方军和民兵自卫队“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并明确规定民兵和自卫队都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民兵是自卫队的骨干。解放战争时期,为了适应人民解放战争的需要,各解放区大力发展地方部队和民兵,积极把民兵整连、整营、整团升格为地方兵团,形成了野战军、地方军、民兵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民兵达到550万人,自卫队达到几千万人。新中国成立后温州广告牌,我们把革命战争时期自愿参加民兵组织这一原则改变为按照规定条件参加民兵组织的制度。
1952年11月,军委和政务院共同颁布了《民兵组织暂行条例》,统一了民兵组织的名称、编组,规范了参加民兵的条件和有关制度。
1958年7月,通过了《中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同年9月29日,在同新华社记者的谈话中发出了“大办民兵师”的号59召。到1958年底,全国共有民兵师5175个,民兵团44205个,民兵人数由原来的4000多万人发展到2.2亿人,参加民兵人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5%。
1962年6月19日,在同领导的谈话中指出,“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这为民兵工作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1969年珍宝岛事件后,军委在民兵组织建设方面突出抓了两点:一是加强了民兵战斗骨干队伍的建设;二是民兵专业技术分队有了很大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工作的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党中央对民兵组织进行调整精简,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当减少数量,提高质量,简化民兵组织层次,并提出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为适应由准备“早打、大打、打核战争”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1985年11月,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意见》,确定了民兵建设“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的16字方针。
1991年12月,又将16字方针改为“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
1995年底,全国基干民兵数量压缩到适度规模。在1998年抗洪抢险、2003年抗击“非典”、2008年抗击雨雪冰冻灾害、三年新冠抗疫、汶川抗震救灾、平息“3.14”事件和“7.5”等维稳处突任务中,我国民兵都做出了重大贡献。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各级组织应积极支持民兵队员参加民兵相关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参训参勤队员给予优待,保证民兵队员安心履职尽责,集中精力完成各项任务。
(一)《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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