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鎏:全面开启法治宣传教育新时代
发布时间:2025-12-09 10:22:18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14 【 字体:大 中 小 】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以国家立法形式将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系统总结了我国年全民普法工作的经验积累,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不仅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了全面性、系统性、前瞻性的法律依据,更体现了以习法治思想为指导,新时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整体部署。
作为习法治思想在宣传教育领域的原创性成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法律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贯彻习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普法工作,推动其从“普及法律常识”走向“培育法治信仰”,从“政府主导”迈向“全社会共建共享”。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改进法治宣传教育”,为新时代普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制定,是总结40年普法实践经验的制度结晶。该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习法治思想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和核心内容,标志着党的创新理论实现了在宣传教育领域的系统化、法治化表达。习法治思想是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灵魂和旗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1]该法依据习法治思想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体布局,将宏大的战略部署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责任。例如,该法第三章专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义务,正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直接有力回应;其通篇致力于提升全民法治素养的各项制度,则是对夯实“法治社会”根基的关键举措。《法治宣传教育法》确保了全民普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实现了政治引领与法治保障的高度统一。
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习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之一。2020年11月,习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2]要将这一战略构想变为现实,仅靠阶段性的政策推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稳定、权威的法律制度提供长效保障。法治社会是一个规范性范畴,并非社会生活的实然状态或者自发演进的结果,需要国家和政府的积极介入、干预和引导。[3]《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法治宣传教育缺乏专门法律依据的问题,实现了普法工作从“软任务”到“硬约束”的根本性转变。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目标在于“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清晰地表明该法是着眼于法治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石性法律。《法治宣传教育法》通过对工作体制、责任主体、内容方式、保障措施等作出全面规定,使法治教育理念能够系统性渗透进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让法律知识转化为法治信仰,从而奠定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
全民普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监督保障力度不够、普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4]《法治宣传教育法》清晰回答了“普法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如何保障”等核心问题,为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绘制了详尽的“路线图”和“施工图”,实现普法工作的系统化、法治化与创新化。
传统的法治宣传教育侧重于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对象中开展,带有一定的阶段性、运动式色彩。《法治宣传教育法》坚持把提升全体公民法治素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推动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基本准则。[5]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这一条款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法治教育的终身性、基础性和全民性,实现了法治教育的全周期、全覆盖。具体而言,该法明确要求将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在国家工作人员培训中突出法治素养要求,并在社区教育、企业文化建设等社会层面广泛开展。这项制度设计,确保了不同群体在不同阶段均能获得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法治精神“润物无声”地融入社会生活全过程,为全民法治素养的持续提升提供了坚实保障。
普法作为一项公共职能,虽然其责任配置已从最早的司法行政机关扩展到各国家机关,但仅靠国家机关力量仍难以充分调动和运用广泛的社会资源,难以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在各层面、全环节、多途径的有效覆盖。[6]针对这一难题,《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将“坚持中国的领导”确立为法律原则,并构建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破解了长期以来普法工作职责不清、资源分散的困境。首先,该法明确了各国家机关的普法主体责任,要求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通过法律草案解读、行政执法公示、以案释法、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将普法融入日常工作。其次,该法将普法责任延伸至更广泛的社会主体,明确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共场所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均需要结合自身职责开展普法。最后,该法还创设了履行普法责任年度报告、评议考核等监督机制,解决了监督保障力度不足的问题。通过这一完善、协同的普法责任体系,普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全社会力量的有效汇聚得以实现,推动形成人人普法、人人学法的新局面。
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决定了其时代性和实效性。《法治宣传教育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普法的内容谱系和传播方式进行了重大拓展和创新,以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和信息传播的需要。在内容上,《法治宣传教育法》超越了单纯的法律知识普及,将习法治思想、宪法精神、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这一普法内容体系使法治教育由单一的知识传授转向价值认同和法治涵养,并旗帜鲜明地提出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中国法治故事”,将法治宣传教育根植于中国法治运行的本土实践之中。在方式上,《法治宣传教育法》紧扣时代脉搏,强调守正创新,鼓励创新宣传形式,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法治教育,支持创作法治文艺作品,建设法治公园、法治广场等文化阵地。这一系列规定旨在构建线上与线下结合、静态学习与动态体验互补的立体式普法模式,使普法从“文件式传播”走向“生活化体验”,形成教育与文化并重的立体传播格局。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性工程。让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更需要长期的法治宣传教育。[7]《法治宣传教育法》通过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为破解法治社会建设的瓶颈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法。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难点都在基层。要实现法治社会的高水平建设,必须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长期以来,普法责任机制规定相对单一,未能反映出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社会组织等不同组织主体在普法责任的范围、种类、界限等方面的共性和区别。[8]《法治宣传教育法》将普法责任细化、下沉到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实现了普法工作由“自上而下”向“纵横贯通”的转变。该法明确将村(居)民、老年人、农民工、企业职工等群体纳入重点对象,推动普法资源精准投放、下沉基层,让群众“身边有法讲、处处能学法”。同时,该法强化普法融入社会治理全过程,如规定国家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活动,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通过这种系统性、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该法为法治社会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抓手,有效打通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习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各级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其自身的法治素养和行为示范,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的建设成效和法治在全社会的权威。习强调:“应该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为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9]为确保这一“关键少数”真正做到模范带头,《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三章专章进行规定,对其学法用法提出了远高于普通公民的刚性要求。该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并设立日常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将法律知识纳入录用考试内容等。这些制度设计促使公职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能力,更为全社会树立了尊法学法的权威标杆,对于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习指出:“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10]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法治社会的“未来多数”,法治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针对这一基础性工程,《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作出系统、具体、可操作的规定,通过统筹国家责任、强化学校主导、激活社会资源、落实家庭义务,形成立体化、全链条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该法明确国家负责顶层设计与制度供给,学校发挥课堂教学和实践育人主渠道作用,社会各界提供司法资源与文化支持,家庭与网络空间承担基础引导与行为塑造功能,确保法治理念得以在“未来多数”中生根发芽,为法治社会的长远发展奠定最坚实的人才基础。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实现“抓前端、治未病”。法治宣传教育正是实现源头治理、前端预防的重要抓手。《法治宣传教育法》深刻贯彻了预防性法治的理念,将法治教育从单纯的“事后宣讲”转向“事前预防”和“事中引导”,以法治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民守法”是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社会基础。坚持全民守法,就要推动全体人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引导所有社会成员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11]《法治宣传教育法》通过终身教育体系、社会化普法机制,在全社会成员心中厚植法治精神。当法治思维成为公民分析问题、处理事务的必备能力,当法治信仰成为社会行为的内在约束时,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便会从源头上得到预防和消解。这种通过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培育依法办事习惯和自觉的路径,是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思想基础。
在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新时代坐标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蕴含更深层次的内涵和功能,是进一步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法治底座。[12]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将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当前,中国的预防性治理理念已渗透到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法律体系各部门各领域。[13]《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要求将法治宣传教育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相结合,特别强调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开展以案释法的责任。该法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应当通过公开开庭、巡回审判、文书说理、案例发布等方式,将案件处理过程转化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这种将普法融入法律实施全过程的制度设计,其价值不仅在于化解个案,更在于通过鲜活的案例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纠纷化解的规范化,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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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鎏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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